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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類

    外籍人士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外籍)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1-18 15:41
    ◆ 誰來辦理:

    本人或配偶代申請

    ◆ 辦理機關:

    居留地區之服務站

    ◆ 洽詢電話:
    1. 移民署高雄市第一服務站 
      電話:07-2821400、2821432、傳真:07-2821458 
    2. 移民署高雄市第二服務站 
      電話:07-6212143、6218804 
    ◆ 要帶什麼:
    1. 外僑居留證。 
    2. 繳驗護照、入國簽證正本。 
    3. 檢附申請居留目的之證明文件(驗正本收影本): 
      (1)依親者: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3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等文件)。 
      (2)應聘工作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在職證明書。 
      (3)投資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4)來華留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僑生初次申請需繳入學通知書)。 
      (5)研習中文者: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出席紀錄證明。 
      (6)傳教者: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及在臺宗教團體出具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7)長期居留韓僑:外交部身分證明函。 
    4. 繳交2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初次1張、換證1張,同身分證規格)。 
    5. 繳納證書費:1年效期新臺幣1千元、2年效期2千元、2年效期2千元;僑生5佰元;補發5佰元。 
    ◆ 小叮嚀:
    1. 外籍配偶第1次辦理外僑居留證時,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理,並核發1年效期外僑居留證。 
    2. 持居留簽證查驗入國之外國人,應於入國後15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 
    3. 外國人有繼續居留之必要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申請延期居留。 
    4.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上版日期:1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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