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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結婚雙方當事人(新郎及新娘)有一方為非大陸地區之外國人,在國外已結婚,欲回國辦理結婚登記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3-26 17:18

    heart 誰來辦理:在國外行為地結婚已生效者,當事人之一方。


    heart 辦理機關: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heart 洽詢電話: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聯絡電話請查詢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網頁(http://cabu.kcg.gov.tw/)。


    heart 要帶什麼:

    1.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國民身分證。 
    2.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戶口名簿。
    3.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4. 於國外結婚生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原文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 
    5.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6.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7. 換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8. 換戶口名簿規費30元。

    heart 小叮嚀:

    1. 國外結婚證明文件應於駐外館處驗證日起30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者,將依戶籍法予以罰鍰;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在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2. 外籍配偶無法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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