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辦理:在國外行為地結婚已生效者,當事人之一方。
辦理機關: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洽詢電話: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聯絡電話請查詢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網頁(http://cabu.kcg.gov.tw/)。
要帶什麼: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國民身分證。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戶口名簿。
-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 於國外結婚生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原文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 換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 換戶口名簿規費30元。
小叮嚀:
- 國外結婚證明文件應於駐外館處驗證日起30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者,將依戶籍法予以罰鍰;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在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 外籍配偶無法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