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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結婚雙方當事人(新郎及新娘)有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3-26 17:35

    heart 誰來辦理:雙方當事人


    heart 辦理機關: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heart 洽詢電話: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聯絡電話請查詢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網頁(http://cabu.kcg.gov.tw/)。


    heart 要帶什麼:

    1.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國民身分證。 
    2. 結婚當事人大陸配偶的身分證明文件。 
    3.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戶口名簿。 
    4.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5. 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6. 經海基會驗證的結婚公證書。 
    7.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8. 換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9. 換戶口名簿規費30元。

    heart 小叮嚀:

    請於通過面談後30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登記者,依戶籍法予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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