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辦理:雙方當事人。
辦理機關: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洽詢電話: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聯絡電話請查詢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網頁(http://cabu.kcg.gov.tw/)。
要帶什麼:
- 離婚當事人的國民身分證。
- 離婚當事人的戶口名簿。
- 離婚當事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 離婚協議書。
-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 換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 換戶口名簿規費30元。
小叮嚀:
- 離婚協議書需要有兩位年滿20歲以上具有行為能力之證人簽名,若有未成年子女請於協議書上載明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歸屬。
- 在國外作成離婚協議書正本及中文譯本應經駐外館處驗證,離婚協議書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者得單方申辦。另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所持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