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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結婚雙方當事人(新郎及新娘)有一方為非大陸地區之外國人,欲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應該怎麼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3-26 17:33

    heart 誰來辦理:雙方當事人。


    heart 辦理機關: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heart 洽詢電話: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聯絡電話請查詢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網頁(http://cabu.kcg.gov.tw/)


    heart 要帶什麼:

    1.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國民身分證。 
    2. 結婚當事人外國配偶的身分證明文件。 
    3.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戶口名簿。 
    4. 結婚當事人本國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5. 結婚書約。 
    6. 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人婚姻狀況證明書。(原文及中文譯本) 
    7.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8.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9. 換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10. 換戶口名簿規費30元。

    heart 小叮嚀:

    1. 結婚書約需要有兩位年滿20歲以上具有行為能力之證人簽名。 
    2. 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3. 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4. 未成年人結婚,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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