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辦理:當事人之一方。
辦理機關: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洽詢電話: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聯絡電話請查詢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網頁(http://cabu.kcg.gov.tw/)。
要帶什麼:
- 離婚當事人的國民身分證。
- 離婚當事人的戶口名簿。
- 離婚當事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 調(和)解程序筆錄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 換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 換戶口名簿規費30元。
小叮嚀:
- 如持憑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辦理離婚,國外證明文件須翻譯成中文譯本,連同原文件一併送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如持憑大陸法院確定判決辦理離婚,所持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