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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法院調(和)解或判決離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3-26 17:28

    heart 誰來辦理:當事人之一方。


    heart 辦理機關: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heart 洽詢電話: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聯絡電話請查詢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網頁(http://cabu.kcg.gov.tw/)。


    heart 要帶什麼:

    1. 離婚當事人的國民身分證。 
    2. 離婚當事人的戶口名簿。 
    3. 離婚當事人的印章。(簽名也可) 
    4. 調(和)解程序筆錄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5. 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 
    6. 換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7. 換戶口名簿規費30元。 

    heart 小叮嚀:

    1. 如持憑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辦理離婚,國外證明文件須翻譯成中文譯本,連同原文件一併送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2. 如持憑大陸法院確定判決辦理離婚,所持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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