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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申請來臺團聚應如何辦理?
資料更新時間:111-02-22 14:55
誰來辦理: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由申請人親自辦理。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由其在臺灣地區配偶辦理(或由臺灣配偶委託在臺親友及綜合、甲種旅行社)
辦理機關: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館處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申請。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申請。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洽詢電話: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 07-7151660
高雄市第二服務站 07-6212143
要帶什麼:
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第二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影本。
初次申請檢附結婚公證書或結婚證件影本並經海基會驗證(正本驗畢歸還)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再次申請來臺者,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第一次申請來臺團聚者,臺灣地區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一件(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需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須經由指定之機場、港口入境)。
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小叮嚀:
來臺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但所持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所餘效期未滿七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一個月。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許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逾期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逾期三年以上,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至十年。大陸配偶,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許可期間得減為二分之一;其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其不予許可期間,得不予管制)。
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申請來臺,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大陸地區配偶已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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