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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被害人應如何加強蒐證作為,證明遭受家庭暴力之事實?
資料更新時間:111-08-05 10:58
誰來辦理:
被害人
辦理機關:
警察局分駐(派出)所
洽詢電話:
110
要帶什麼:
身分證明相關文件、家暴相關佐證資料
小叮嚀:
可就下列方式加強蒐證作為,蒐集受暴證據:
驗傷單:
(一)儘快驗傷、(二)不限公立醫院、私立醫院、診所亦可、(三)不限於甲種驗傷單。
照片:被害人受傷或施暴現場及物品毀損等照片。
錄音:(一)可用以證明精神暴力、恐嚇、騷擾等、(二)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不得竊聽,竊聽不得為證據,反需負刑責。
錄影:可用以證明加害人到被害人住所、工作場所或其他處所騷擾。
目擊證人:目睹或耳聞暴力經過之子女或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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