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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歸化中華民國籍提憑證件一覽表

    申請項目
    貳、歸化國籍

    申請原因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法令依據

    1. 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9條。
    2.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8條、第15條、第17條。

    應繳證件

    1. 歸化國籍申請書(臨櫃申請,電腦列印申請書)。
    2. 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或外僑永久居留證。(須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持居留簽證入境後15日內,向住所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至外僑永久居留證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3.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須符合本法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連續且不中斷3年以上,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藍領就業及學生就學期間或以前二者為依親對象之居留期間不列入計算)
    4.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5. 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6.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向原屬國政府申請,核發日期須再申請日前6個月內,原屬國政府核發日期以後,申請人入境有再出境相當時日,經主管機關認有疑慮者,得請當事人繳交出境期間無犯罪紀錄證明。
      (2)申請人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載明為「依親〈夫或妻〉」者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免附。
    7.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以下文件之一):
      (1)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之證明。
      (2)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72小時以上之證明。
      (3)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之合格證明(60分以上)(如為65歲以上者,僅須50分以上)。
    8. 依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
    9. 無國籍人檢附下列文件(以下文件之一):
      (1)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正本(驗畢後,由受理機關發還)、基本資料頁之影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得由我國公證人予以認證。本項證件,內政部認有查證必要時,得轉請外交部查證)。
      (2)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至4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
      (3)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文件。
    10.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由戶政機關代為查詢)
    11. 相片1張(背面書寫姓名,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12. 證書費新臺幣1.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備註

    1. 由本人親自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2.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
    3. 未規定檢附證件為正本者得檢附影本,但須由受理機關加蓋「核與正本相符」章戳。
    4.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5. 有關申請歸化國籍至設戶籍之流程如下:居留簽證(駐外館處)→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內政部移民署)→合法居留滿 3年,且每年合計有 183日以上居留事實→歸化國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臺灣地區居留證(內政部移民署)→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原屬國政府或原屬國政府授權之駐臺機構)→報送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戶政事務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內政部核備)→連續居留滿 1年;或連續居留滿 2年,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 5年,每年居住 183日以上→臺灣地區定居證(內政部移民署)→初設戶籍並申請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
    6.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法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得申請展延時限外,內政部將撤銷歸化許可,另未依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不予許可定居。

    ※本提憑證件一覽表之內容僅供參考,如嗣後相關法規另有修正,仍應以新修正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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